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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以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劳务之债的特点在于,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例如,建造房屋、实施运输、授课、清洗地毯或者修理汽车等。这种劳务可以是有物化结果的行为,如承揽;也可以是没有物化结果的行为,如技术咨询。有物化结果的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相似,但二者不同。在前者,债权人需要的是体现特定债务人劳务的工作成果,在后者,债权人需要的仅仅是财物本身。
劳务之债根据其标的之不同,可以分为方式性劳务之债和结果性劳务之债。
前者的债务人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特定的劳务活动,但并不要求该劳务活动必然产生债权人所追求的效果。例如,在医疗合同中,医生仅须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但并不要求治愈患者。
后者的债务人不仅需要向债权人提供特定的劳务活动,而且该劳务合同必须产生债权人希冀的效果。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必须将旅客运送至特定地点,否则不能认为适当履行债务。在现实中,多数劳务之债属于结果性劳务之债。此一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决定债务人何时完成履行。
(1)前者涉及到财物所有权的转移,后者仅涉及财物使用收益权的转移,财物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
(2)前者转移的财物可以是现货,也可以是期货,后者转移的财物只能是现货。
区分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的意义在于:
(1)能否代为履行
在财务之债中,债权人所关心的是所取得财物的性质,至于该财物由何人给付,一般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所以,财务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劳务之债因债权人所需要的是特定债务人的劳务或体现债务人劳务的工作成果,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不得让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
(2)能否直接强制执行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于财务之债,可以以强制执行的方法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对于劳务之债,债权人不能以强制执行的方法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只能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