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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批发商有双重含义:一是指大型制造商自设的以批发业务为主的销售机构;二是拥有制造工厂的批发商,或者指将指定商品委托特定制造商生产的批发商。我国的制造批发商多指第一层含义的制造批发商,其具体形式是各生产企业自设的销售公司。
制造批发商在我国多指第一层含义的制造批发商,其具体形态是各生产企业自设的销售公司。我国各生产企业自设的销售公司在整个社会的批发商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所从事的批发业务一般称作“工业自销”。严格来说,这种“工业自销”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批发,因此,专门从事“工业自销”活动的生产企业自设的销售机构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批发商。但是,随著经济体制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的大部分生产企业的销售公司已不仅仅从事“工业自销”业务,而开始从事大量的“社会销售”业务,从而也具有了批发商的性质。但是,就第二层含义的制造批发商而言,实际上具有独立批发商的性质,与独立批发商所不同的是对采购或销售的商品有生产或生产干预权,之所以称其为制造批发商,是因为这类批发商具有生产商品的能力。因此,制造批发商的出现意味着制造商与批发商的相互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