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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国限额抵免,是“综合限额抵免”的对称,是指就纳税人从境外各国所取得的收入按不同国家分别计算抵免限额,然后按照其在该国缴纳税款数额与该国的抵免限额的关系,确定允许在居民国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的数额,从而分别计算出在居民国的实际应纳税数额的方法。
采用分国限额抵免的方法,纳税人在不同国家缴纳的所得税额要分别计算,抵免限额也是分别计算,不能彼此调剂使用,因而当纳税人在一个税率较高国家缴纳的超过抵免限额的税额无法在另一税率较低国家的剩余限额中进行抵扣。对来自每一国所得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与前述的计算方法相同。最后将纳税人就各国已纳税额分别进行抵免后,加总计算其在居民国实际应缴纳的税额。
分国限额抵免的主要特点是,居民纳税人在不同的外国所纳税的抵免限额是相互独立的,不得相互补充调剂。
按照分国限额抵免方式,分国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举例:假设P为A国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500万美元,来源于B国所得50万美元和C国所得100万美元。A国税率为40%,B国税率为50%,C国税率为30%。P基于如上所得向B国缴纳所得税25万美元,向C国缴纳所得税30万美元。在A国实行分国限额抵免法的情形下,计算P公司应纳税额过程如下:
B国的抵免限额 = 50万美元×40% = 20万美元
C国的抵免限额 = 100万美元×40% = 40万美元
由于P公司在B国缴纳的税额25万美元超过了该国抵免限额,因而只能就等于抵免限额的部分进行抵扣,即只能在向A国的应纳税额中扣除20万美元,超过的5万美元则无法获得抵免。P公司向C国缴纳的税额为30万美元,低于该国的抵免限额,因而可以全额得到抵免。由于A国实行分国限额抵免法,P公司向C国缴纳税额不足抵免限额而剩余的部分不能调配使用于其向B国缴纳税款中不能抵免的部分,因而:
P公司向A国实际应缴纳的税款 = (50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40%-(20万美元+30万美元) = 210万美元
从而P公司总共实际承担的税额 = 210万美元+25万美元+30万美元 = 26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