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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保险是劳务合作保险业务的一种。它的保险对象是出国劳务人员本身,包括国际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等工程项下的工作人员。
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保险条款》规定,这项保险业务的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在国外期间,包括出国往返途中,由于遭受意外事故引起的伤残或死亡(或因遭受意外事故后,在180天以内致残或身故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伤害程度,给予一定比率的辖偿。但有些原因造成的伤残死亡,不在承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负责任,如战争,疾病、打架斗殴,打猎,爬山等等。
1.对国家有利
可以为国家积累一笔相当可观的非贸易收入。因为劳务是派往国外酌,各种费用都由所在国在总建设费中支出。
2.对集体有利
出国劳务人员投保后。一旦发生事故,经济损失就可以由保险公司负担。此外,各单位还可以从国外收到相当数量的外汇保险费,而在国内保险时仅需支付人民币。
3.对个人有利
保险后一旦发生事故,有保险公司妥善处理,可以保证家庭生活的安定。
保险金额每一员工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或等值的外币,年费率为1%,每年每人保费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的外币。按外币投保,保险费付外币,赔款也付外币,按人民币投保,保险费收人民币,赔款也付人民币。(说明:保额按人民币2万元计是参照目前外交部派往使馆工作人员的保额来设计的。在对外签定的劳务合同中向外商收取的保险费高于上述应付的保险费时,多余部分可归派出劳务单位用作公费医疗和支付劳保,福利费用。所以,对外谈判时保险费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而尽量应按国际水平、即指大约每人每月25美元收取。)如对方要求提供保险证明,保险公司可照合同规定保险费和金额提供名义保单。
1.死亡
保险赔款,原则上归死者遗属所有,由主管单位负责转交。如赔款为外币,应折成人民币支付。国内劳保抚恤金及遗属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例如:保险金额为每人¥20,000.00,发生一人死亡,保险公司即赔付¥20,000.00。
2.残废
根据医生证明,按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由深险公司赔偿。赔款原则上归员工本人所有,由主管单位负责转交。如赔款为外币,应折成人民币支付。但劳保伤残补助不再发给。
例如:保险金额为每人¥20,000.00,某波保人因意外事故丧失一腿,按保单后附赔偿金额表,保险公司应赔付¥20,000.00x50%=¥10,000.000。
3.停工赔款
意外受伤所致停工由保险公司按屎单规定,赔付给主管单位,不付给员工本人,员工本人仍享受劳深有关规定。
4.医疗费用
员工因病就医,或因意外伤残的治疗费用,仍在本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不由保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