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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各省(区)、市进出口公司收购的出口商品,有一部分自己出口,有一部分由于各种原因(如出口物资集中的需要、出口商品整理技术、商品拼因(如出口物资集中的需要、出口商品整理技术、商品拼配、客户的偏好等),需调给有关口岸公司再出口。当前,随着对外贸易体制的改革,对于出口商品调拨,国家不再下达计划,现行的业务统计制度也未设调拨统计。但出口商品调拨业务仍在进行,各地对外贸易统计部门仍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这些业务活动加以反映。
出口商品调拨统计的任务,就是如实地反映对外贸易出口商品的调拨情况,及时地指导业务。保证国家出口计划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按以下原则进行统计:
1.出口商品调出:在出口商品调出启运后,根据本单位业务部门填写的“调出商品通知单”,按实际调出商品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格、金额及{时间进行统计。
2.出口商品调入:在出口商品调进到达后,根据业务部门填写的“调入商品通知单”,按实际收到商品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格、金额及调入日期进行统计。
3.调拨在途商品:指调出方商品已启运,调入方尚未收到的在运输途中的商品。对于调拨在途商品,应由调入方进行统计。其方法是,当调入方接到调出方的调出商品通知单后,应将这部分商品作调入在途商品统计,并计入其库存。当实际收到商品后,再作调入商品统计,同时冲减原调入在途出口商品数字。
4.跨省收购商品:凡是按调拨关系处理的,应由跨省(区)、市收购商品的外贸单位,在商品收购后,立即通知当地外贸单位,由生产商品的省(区)、市作收购统计;而跨他省(区)、市收购的省(区)、市外贸单位作调入统计,并列入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