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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我国国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主管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要管理范围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货物。
(2)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输往中国的货物。
(3)输往美国、加拿大货物的木质包装;对输往巴西货物的木质包装;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4)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
(5)旧机电产品进口。
(6)出入境货物运输设备。
(7)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对外索赔时,其赔付的进境货物。
(8)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
(9)其他未列入该目录的,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
通关要求
进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列名商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凭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监管证件代码
a,b,d
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入境货物通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1.入境货物通关单
人境货物通关单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中,对列入《法检目录》中属进境管理的商品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前,依照有关规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签发的单据,同时也是进口报关的专用单据,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
(1)适用范围
入境货物通关单主要适用于:
①列入《法检目录》的商品;
②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受国家委托,为防止外商瞒骗对华投资额而对其以实物投资形式进口的投资设备的价值进行的鉴定);
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④进口旧机电产品;
⑤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对外索赔时,其赔付的进境货物;
⑥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
⑦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或特殊物品等。
(2)报关规范
①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范围涉及到的商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②入境货物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2.出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货物通关单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中,对列入《法检目录》中属出境管理的商品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前,依照有关规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签发的单据,同时也是出口报关的专用单据,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
(1)适用范围
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
①列入《法检目录》的货物;
②出口纺织品标识;
③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及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物资;
④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
(2)报关规范
①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范围的商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②出境货物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