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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占有又称权利占有是指以财产权为标的物的占有。之所以称为准占有,是因为,对于不因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为事实上的行使时,法律予以与占有同样的保护。
学说上一般认为,准占有的成立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1.准占有的标的物为财产权。这是准占有与占有的根本区别。占有的标的物为物,而准占有的标的物为财产权。
2.准占有的财产权以不因物的占有而成立者为限。准占有的标的物为财产权,但并不是一切财产权都可以作为准占有的标的物。只有不须占有标的物而成立的财产权,才能成为准占有的标的物。之所以将准占有的标的物限于不因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是因为,因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其行使以占有物为必要,故径可适用占有的规定而得到保护,没有为其设定准占有的必要。
3.占有人须事实上行使财产权。占有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为成立要件,而准占有则以事实上行使权利为成立要件。财产权的行使是指实现其权利的行为,如债权的行使,为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等。事实上行使财产权的成立,通常只须依一般交易或社会观念,有使人认识其事实上支配该财产权的客观情事的存在即可。故应就财产权的种类、性质及各种外观等具体情事加以认定。既然准占有以事实上行使财产权为成立要件,那么,当占有人权利行使的事实丧失时,准占有即告消灭。关于准占有的效力,应准用有关占有效力的规定。占有规则除与准占有的性质抵触者外,皆可准用于准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