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监督制度(Supervision System of Internal Accounting/Internal accounting supervis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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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一般来说,通过会计监督可以防止和消除会计核算中的差错、遗漏,保证会计数字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可以随时发现财务收支和资金运用的成果、经验,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运用;还可以防止各种违反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避免损失浪费等等。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监督的一种方式,它的意义就在于针对代理问题,监督管理人员责任的履会计规范制定的基本要求行,保障资源所有者的利益,提高公司制企业的经营效率。
1996年12月,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被拘留;1997年7月正式被捕;1999年1月被判无期徒刑,罪名是贪污170多万美元和账外私设一个人民币11亿元、美金2500多万元的“小金库”以及其他相关经济问题。为什么褚时健能够贪污、截留如此巨额的财产?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单位内部缺乏一套有效的会计监督制度。这也就是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意义之所在。
企业内部设立会计监督制度,期望能实现两个目标:
一是保证企业内部各项财产物资的完全、完整以及有序、有效流动和使用;
二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能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至少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1.内部牵制制度
从效率角度来看,牵制与效率是不相容的。比如,采购人员购买材料,需要填写“请购单”等相关申请文件,报主管批准后,再向财务部门申请货款使用或支付计划。这一过程需要耗费时间,降低了办事效率。
既然牵制制度会牺牲效率,为什么还要设立这种制度?这与前述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有关。
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人都是自私的经济人,只要有可能,他总是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欲望。而企业经营活动离不开资本与财富,几乎每一个经营环节都要接触、处理大量的财产物资。
比如,在资本投入阶段,需要有人负责登记从各种渠道筹集的资本;在供应阶段,购买各种原材料、支付货款等,需要有人经办;生产阶段、销售阶段同样如此。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几乎每个岗位都需要有人去办理,几乎每个岗位都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到企业的财产物资。
如果这些人可以不加限制地处理、支配财产物资,则有可能导致财产的大量流失,最终使得企业的再生产难以为继。若设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牵制、约束并监督经济人的各种自利行为,则在牺牲部分效率的同时,可保证了再生产过程的顺利、有序地进行。正因为此,几乎每个单位内部都程度不同地设立了内部牵制制度。
2.财产清查制度
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否一致,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专门方法。
财产清查是内部牵制制度的一个部分,其目的在于定期确定内部牵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在企业日常工作中,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前提下,可选择范围大小适宜、时机恰当的财产清查。也就是说,可按照财产清查实施的范围、时间间隔等把财产清查适当地进行分类。
3.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牵制制度旨在保障单位或企业内部各部门相互牵制、相互监督;财产清查只是定期核对财产物资,通过是否账实相符,来检查内部牵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但设立了内部牵制制度,并不能保证其一定得到有效执行;期末账实相符,也不能必然保证内部牵制制度已经有效运行。通过内部审计,对企业内部包括内部牵制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方能确保内部牵制制度的有效运行。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对各单位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问题作出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从强化内部控制的要求出发,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第一,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帐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避免因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倭,甚至越权行事,造成管理失控。
第二,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职务分离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防止因权限集中、职务重叠而造成的贪污、舞弊和决策失误。
第三,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相关人员之间相互制约与职务分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职务分离是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但实行职务分离并不表明就能够相互制约,如果没有赋予各职务岗位的人员相应的职权,就无法进行相互制约。因此,在明确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时,不仅要考虑职务分离的要求,还要考虑上述职务岗位的人员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将失误、舞弊等问题控制到最低限度。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法》对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和执行程序的要求,突出了两点:一是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应当明确,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体现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3.进行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历来是《会计法》强调的重要制度之一。原《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相符。”修订后的《会计法》则规定,各单位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要求更明确、更具体,不仅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而且要明确规定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组织程序,保证财产清查制度得以具体落实,也为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财产清查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提供可靠依据。
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解释,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内部审计的内容十分广泛,一般包括内部财务审计、内部经营管理审计。在我国,已有不少部门、企业、单位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主要从事内部财务审计,对会计工作实行控制和再监督。内部审计对会计资料的监督、审查,不仅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