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控制经营(jointly controlled 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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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控制经营,是指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下,并不单独成立一个区别于各合营方的企业、合伙组织等(即不构成—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为了共同生产一项产品,各合营方分别运用自己的资产并且相应发生自身的费用。例如飞机的生产过程中,一个合营方可能负责生产机体,另外一个合营方负责安装发动机,其他的合营方可能分别负责组装飞机的某一组成部分,作为参与飞机生产的每一个合营方,其责任仅限于完成整个经济活动中的某一个组成部分,之后各合营方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分享飞机销售所产生的收入。
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下,一般合营方是通过运用本企业的资产及其他经济资源为共同控制经营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如果合营方将本企业资产用于共同经营,同时按照合营合同或协议约定,合营期结束后合营方将收回该资产,则合营方应将该资产作为本企业的资产确认。
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下,每一个企业运用本企业的资产及其他经济资源进行合营活动,视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应当对发生的与共同控制经营的有关支出进行归集。例如,在各合营方一起进行飞机制造的情况下,合营方应在生产成本中归集合营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借记“生产成本——共同控制经营”科目,贷记“现金”或 “银行存款”等,对于合营中发生的某些支出需要各合营方共同负担的,合营方应将本企业应承担的份额计入生产成本。共同控制经营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售时,所产生的收入中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应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同时应结转售出产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共同控制经营本身由于不构成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一般不设置账簿、编制报表,但为便于向各合营方提供核算资料,有关合营方可能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共同控制经营可设置备查簿或设置管理账户,登记共同控制经营发生的收入、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