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认会计原则(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GAAP)
目录
|
为会计界普遍接受并有相当权威支持的,用以指导和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各项原则的总称。
它大致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会计原则,即会计的基本原则。它指会计实务中普遍运用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约束条件的概括,是体现会计规律、基本特征的原理性规范。如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权责发生制等;二是对会计实际问题的方法指导和具体标准或准绳。通常由一系列只适应于某些工作环节或某一类问题的条文、示例构成,如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报告原则;三是会计处理的方法程序,即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领,属于技术规范的范畴,通常具体说明某一个步骤或某种总是体操作方法,因而很少有自由选择的作地。如记账规则、改错规则等。
公认会计原则既可以由官方机构制定,也可由民间机构制定。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指那些受到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权威团体支持认可的会计原则,主要包括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包括以前的会计程序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会计原则意见书》)和一些公认的会计惯例。在英国,公认会计原则是指由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等六个会计职业团体联合制定发布的《标准会计惯例公告》。日本的公认会计原则则主要是指范体系。我国企业基本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与公认的其他两个层次相当的内容则见于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中。
公认会计原则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 年代的美国,由美国会计师协会在1939年的年会上首次使用,普遍适应性及拥有相当的权威性支持为其“公认”的本质规定与基本特征。这种“公认”,通常要由授权的全国性的会计职业团体表决通过,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按一定程序组织相应的专门机构制定、审核和颁布。公认会计原则的产生依循着“会计实务→会计惯例→会计原则→公认会计原则”以及“会计原理→会计原则→公认会计原则”两条基本途径,并逐步从以前者为主向以后者为主转化(会计规范体系不够发达但欲同主要受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体系影响的国际会计准则体系接轨的国家尤其如此)和国际化。公认会计原则实际上是上承会计法律、下接企业会计(西方国家更多的是使用“会计政策”一词)的会计规范的总称,其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称谓、结构、内容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