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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拍卖原则是指拍卖法要维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维护一方,损害他方。任何一方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拍卖是以拍卖人为中介并通过其中介服务向不特定的多个竞买人以公平竞价的方式出售拍卖标的的活动,拍卖人具有中介人的性质。同时拍卖又是一种即时兑现、不得反悔的成交方式。因此,法律上要求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进行拍卖活动时必须公正。公正拍卖原则的要求具体体现在下列一系列制度安排中,这些制度包括:
1.禁止委托人参加竞买的制度。《拍卖法》第30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禁止委托人竞买其自己所委托的拍卖标的和禁止委托人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拍卖活动的公正性,以避免出现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哄抬价格,诱导其他竞买人以高价成交并从中牟利的不公正现象。
2.禁止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制度。《拍卖法》第2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有可能了解拍卖保留价、竞买申请登记情况等商业机密,允许其参加竞买可能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影响其他竞买人成交。
3.禁止恶意串通制度。《拍卖法》第37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尤其是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是对公正拍卖原则的公然违反,除了侵犯委托人的利益外,对其他参与竞买活动的主体而言也是非常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