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降职

目录

  • 1 什么是公务员降职
  • 2 公务员降职的原则[2]
  • 3 公务员降职的条件[2]
  • 4 公务员降职的方式[3]
  • 5 公务员降职的程序[3]
  • 6 国外公务员的降职制度[3]
  • 7 相关条目
  • 8 参考文献

什么是公务员降职

  公务员降职,是指由公务员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量才适用原则,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公务员,改任一种较低的职务。它一般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降低,职权责任范围的缩小,以及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相应减少。公务员降职包括降职的原则、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范。

公务员降职的原则

  (一)能上能下原则

  在我国,公务员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因此,不能将降职视为组织对公务员的惩戒性行为。降职与行政处分是有明显区别和界限的,具体如下所述。

  1.目的不同

  惩戒是通过惩处违法违纪人员来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以达到维护法纪,制止和预防违纪行为发生的目的。职务升降的降职虽然也含有警示、鞭策、激励的意义,但主要目的在于为职位选择适宜的人选和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每个公务员的作用,从而保证机关的高效运转。

  2.原因不同

  惩处工作人员的原因是有违法违纪行为,对公务员实施降职的原因则是公务员不称职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引起降职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客观上造成的,如工作需要、机构调整或职位变迁等。在实际生活中,不排除会有公务员犯了错误或违法违纪而导致降职的情况,但是,犯错误或违法违纪实际上也是不称职的一种表现。行政处分和降职是依据不同的原因来决定的。因此,对降职管理的公务员必须把握与处分措施的政策界限。

  3.实施后果不同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受处分,根据其受处分的种类,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就是说,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某些权利是被限制的。而公务员降职作为职务关系的正常变更,以上方面都不应受影响。由于机构精简和撤销等,也可能将公务员安排到低于原职务层次的职位上任职,但这种降职安排不是职务升降意义上的降职,因为这种降职不是由于公务员本人不称职而作出的职务安排。

  将降职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并形成一种制度,有利于公务员能上能下,促进公务员适才适用,达到人事相宜的目的。

  (二)逐级降职原则

  降低公务员的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如果在现任职务层次上不称职,按照既做到人事相宜,又保护公务员权益的指导思想,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为宜。这样,有利于调动被降低职务公务员的积极性。一旦其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后,可以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和级别。

公务员降职的条件

  降职作为职务关系的变更,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就是说,公务员降职的条件是本人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两种情形。

  (一)本人不称职

  公务员因为工作不努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的,或在专门的任职考核中被认为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现职

  不能胜任现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身体不健康,对执行现职有困难的。(2)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从事现任工作的。(3)因机构撤并,应予转任,而本人缺乏转任职务的专业知识,或不服从组织转任安排的。

公务员降职的方式

  公务员降职方式主要有两种:

  1.职薪同时降

  由于公务员自身条件不符合职位要求的降职,通常是职务和薪金同时降低。

  2.降职不降薪

  由于机构调整或机构撤销,并非由于公务员本身条件不符合职位需要而引起的降职,一般是只降低职务,而不降低薪金。

公务员降职的程序

  尽管降职不是惩戒处分,但它关系到公务员的地位与待遇。因此,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我国公务员降职的程序是: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认为公务员符合降职条件,所在单位应提出降职建议和安排意见,主要包括:降职理由、被降职公务员的主要情况、降职后的安排使用或打算等,并将降职意见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2.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降职公务员的意见

  有关人事部门对降职事由和降职安排意见进行审核后,应与拟降职公务员谈话并征询对降职后安排的意见,这是尊重和保障公务员权利的体现。但降职决定是有关机关单方面的人事行政行为,对于符合降职条件而应该降职的公务员,不能因公务员本人不同意而影响作出降职决定。

  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有关机关根据公务员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公务员本人的意见等材料,经领导集体研究后作出降职决定,由任免机关依法免去被降职公务员现任职务,任命低一级的职务。公务员如对降职不服,可以在接到降职决定的一个月内向任免机关提出复议要求,并有权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国外公务员的降职制度

  在国外,随着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一些国家对降职问题越来越重视,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根据人事院规则规定,可以违反本人意愿强行降职或免职:(1)工作成绩不佳;(2)因身心不健康,对执行职务不利或有困难;(3)其他缺少任其官职必备条件;(4)由于官职和定员的变动或预算减少,出现官职或人员过剩。美国有关法规规定,凡在竞争性公务系统的雇员由于行为或能力问题,应予撤职、降级或重新分配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雇用单位均可对他进行撤职、降级或重新分配工作。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王炀.新时期党的干部制度建设.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9
  2. 2.0 2.1 王甫银.公务员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
  3. 3.0 3.1 3.2 李如海.公务员制度 2007年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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