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控告(Complain of Civil Serv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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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失职渎职、打击报复、以权谋私以及其他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乱纪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要求其进行处理的活动和制度。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是公务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自己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有效手段。但申诉的目的是及时修正机关的不当人事管理行为,控告是为了制止和惩罚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公务员的控告制度也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务员权利的重要制度之一。公务员控告制度的建立与申诉制度的建立一样,都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和一定的理论基础。公务员控告制度的理论基础除了天赋人权、权力制衡等理论外,在更大的意义上还在于:每个人都有监督他人和组织不危害别人和社会的权利,都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的权利。依据这种思想建立的公务员控告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公务员自身合法利益,为了保护其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义。依据契约建立的国家应当是维护社会上所有人的利益的,应当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义的,因为“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
正因如此,政府机关、人事部门和组织,与公务员一样,都应当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是用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义的,而不是侵害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其他人的利益的。公务员控告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从制度上防止权力被滥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保护人民利益和社会正义。与申诉制度相比,公务员的控告制度对侵权的国家机关和领导者更具有威慑作用,因为后者不仅仅具有保护权益、监督权力行使的作用,而且它还具有追究侵权者和危害者的法律责任的特殊功能。从这一点上讲,公务员的控告制度对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义的作用更为明显。
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第一,控告的对象限定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其他人员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不是公务员法调整的范围;
第二,控告的原因是控告对象侵犯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受理控告的机关是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
第一,保障性,即控告是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监督性,即控告是一种纠错制度,是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预防性,即控告可以促使机关对公务员进行谨慎调查后,再作出人事处理决定;
第四,程序性,即控告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务员控告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它对于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者的责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保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务员本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公务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
其次,它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行为,制止违法、违纪、犯罪的行为。
再次,它有利于追究违法违纪和犯罪者的责任,公务员有责任和义务行使法律赋予的控告权,以保护所在部门和社会的利益。
最后,它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公众的维权监督意识。公务员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构建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其控告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机关的维权监督意识的高低,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高低。
(一)公务员控告的范围
1.认为机关及其领导者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给公务员本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一类控告是公务员控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2.由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给社会、公众或不特定的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向控告受理机关依法控告这一违法违纪行为。
(二)公务员控告的条件
公务员控告的条件,是指公务员提起控告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一般而言,公务员提出的控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体条件。与申诉相同,提出控告的主体也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提起控告的公务员还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违法乱纪行为侵害的公务员本人。当然,近亲属代为提出的不受此限。提出控告的公务员必须署名,不能匿名提出。
2.对象条件。公务员控告的对象只能是违法乱纪的行为,而且是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控告人必须指明实施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机关和人员,如果不明确控告对象,受理机关则无法受理。
3.有明确的控告人。控告人必须是合法权限受到直接侵害的公务员本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近亲属代为提出。而被告人可以是某人,也可以是某个机关。
4.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5.控告的事实必须是与公务员管理制度有关的事实,控告人不得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
6.控告一般也要以法定书面形式提出。
(三)公务员控告的受理机关
为了保障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的公务权和身份保障权,公务员可依照法规和法定程序,向上级机关或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法定机关有两个:
1.上级机关。这个机关既有责任又有权力纠正其下级机关及其领导者的错误行为,也有权力惩处犯错误的机关和公务员。
2.有关专门机关。专门机构一般既有受理控告的权力,还有直接惩办和建议有关部门惩办违法违纪公务员的权力。例如,行政监察机关是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专门职能机构,而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负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专门机构。
(四)公务员控告的程序
公务员控告的程序一般有下列程序:提出控告;立案;调查;作出处理决定;执行处理决定。
1.提出控告。当公务员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不法或不当侵害时,依法向上级机关,或直接向专门机关提出对实施侵害行为的机关或公务员的控告。控告者应提供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公务员,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侵害人实施侵害的具体行为,以便使受理机关确定是否受理、立案,或为受理机关的案件调查提供基础。
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递交控告书,控告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有:控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被控告机关及其领导人姓名等基本情况;控告的理由和要求等。收到公务员的控告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控告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对需要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和搜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经过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应当对控告区别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决定,并送达相关人员,包括控告人、被控告的机关、被控告人和被控告人所在的机关。对于公务员的控告,有关机关不能置之不理,相互推诿,一定要认真对待和处理,确保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打击报复。
2.立案。受理机关接到公务员的控告后,要对控告人提出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并给予立案。如果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控告不能成立的,应该通知控告人。
3.调查。控告案件立案后,受理机关应迅速组织力量,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寻找证人证言,获得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辨明案件的根本性质。
4.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经过调查,区分不同的情况,依照职权,根据相关的法规、政策,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必须以正式的书面形式送达有关机关和公务员。
5.执行处理决定。有关机关或公务员在收到控告处理决定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决定,对违法违纪机关及其领导人依法给予惩戒;对受到侵害的公务员依法给予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虽然都是保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手段,但二者之间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
1.相同点
(1)申诉、控告的主体是公务员法律确定的公务员,公务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它享有一般公民没有的法定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2)申诉、控告的对象是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申诉、控告的客体是公务员所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务员特有的权利和利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即只限直接侵犯公务员个人与其公务员身份有关的那部分权利,属于机关内部的管理行为。
2.区别
(1)起因不同。从导致申诉、控告行为的原因上看,引起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对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结果。而公务员控告的起因是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实施了违法乱纪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法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乱纪包括违反党纪和政纪的行为。
(2)前提条件不同。公务员的申诉必须以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公务员的控告则不以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公务员只要认为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行为违法乱纪,且涉及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向有关机关告发,要求处理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3)目的不同。申诉的目的是使处理机关改变或撤销对自己的处理决定,以便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而控告的目的不仅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而且还要求有关机关追究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的法律责任。含有对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机关及其领导人进行监督的目的。
(4)受理机关不同。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是上一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
(5)功能不同。申诉的重点是保护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机关的不当处理;而控告的重点则是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以保证其执行政策和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