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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隐性腐败是指公共部门工作人员滥用事务性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隐性腐败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成因在于个别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经济人属性的膨胀、政治人属性的弱化以及道德人属性的扭曲。
一是低层次性。机关工作中隐性腐败的主体是低级别的机关工作人员,客体是低层次的事务性权力,标的是微量的经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相对于通常所说的腐败而言,隐性腐败在主体、客体、标的等方面的层次比较低。
二是隐蔽性。隐性腐败因为其低层次性而容易被忽视,往往只被看作为不正之风,甚至被认为是礼尚往来,人之常情。同时,因其涉及金额较小甚至不涉及现金,一般很难用现有法律进行制裁。
三是普遍性。隐性腐败的现象比违法犯罪性质的腐败要更加普遍,而且隐性腐败经常是小群体行为。往往是一个科处共同收受来机关办事的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利益,然后达成默契为其开绿灯。
一是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政府权威。个别机关工作人员的隐性腐败,将直接降低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
二是直接侵害群众利益。隐性腐败直接侵害了来机关办事的组织或个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很坏。
三是降低机关工作效率,破坏机关工作规范。隐性腐败会使得本来能够解决的问题解决不了,本来能够早解决的拖成晚解决甚至延误解决问题的时机。不利于公正、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蒂索托实验”结果表明,同样是建立一个服装厂,隐性腐败比较严重的秘鲁的机关运作效率要比纽约低700 倍。
四是恶化社会风气。个别人的隐性腐败会直接动摇群众的社会信念,加速权钱交易、假公济私等不良社会风气的蔓延。这些不良社会风气蔓延开来,又会使人们对隐性腐败产生宽容心理,为隐性腐败提供更大的滋生空间。
五是腐蚀机关干部。隐性腐败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价值观有很强的腐蚀作用。当低级别机关工作人员一旦身居高位,手握重权,就会更加容易走向贪污受贿的犯罪道路。从已经查处的大案要案中可以发现,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腐败分子,大都有一个从收受小恩小惠到索取巨额贿赂的发展过程,明显体现了从隐性腐败向显性腐败的过渡。
隐性腐败的治理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采取综合措施。
l.针对隐性腐败者经济人属性的膨胀,采取措施,削弱设租动机,压缩设租空间。一是大力加强立法工作,使机关日常工作运转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并公开办事程序,从而尽可能地降低信息不对称。二是在可能的条件下,适当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薪金收入,以减轻其心理失落感,并提高其合法权力收益相对于潜在权力收益的相对值。三是提高对隐性腐败危害性的认识,真正把它当作腐败来治理,使其不再具有隐蔽性。强化对隐性腐败的监督惩罚机制,加大处理力度;在人事任用上突出德才兼备的选任方针,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对隐性腐败的风险预期。
2.针对隐性腐败者政治人属性弱化的状况,采取措施,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人属性,提高其对隐性腐败的自觉抵制能力。当前,应该结合对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所作的报告的学习,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机关工作人员,大力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尤其要坚定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念。
3.针对隐性腐败者道德人属性的扭曲,采取措施,增强机关工作人员道德人属性中好的一面,提高其对隐性腐败的自觉抵制能力。积极宣传贯彻党中央以德治国的号召,在全社会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使每个机关工作人员都认识到自己是党和政府的窗口,社会风气的表率,应该努力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