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换股权(Debt-for-eq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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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换股权是1983年以来出现的解决债务国部分债务的办法,从而达到较少其外债的目的。
(1)由政府进行协调,转换的债务需属于重新安排协议内的债务。债权方、债务方和政府各方经谈判同意后,委托某中间机构将贷给公共或私人部门的贷款向二级市场打折扣出售。有时外国银行也把债权直接打折扣售给债务国中央银行;
(2)投资人向债务国金融当局提出申请。在取得同意后,即以这一折扣价买下这笔债务,然后到债务国中央银行按官方汇率贴现,兑换成该国货币;
(3)投资人使用这笔货币在该债务国购入股权进行投资,于是这笔债务便从债务国的外国贷款登记机构注销而转入股票投资登记机构。
除由政府进行协调解决的债务交易外,尚有不经政府协调的债务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直接交易。由外国投资者从国际二级市场以折扣购进尚未到期的债券,而债务人则用本国货币提前偿还这些外债。当转换完毕后,双方即在一定期限内通报债务国中央银行注销外债。有些到期外债还通过国内证券交易所公开拍卖,由债券持有人通过提出折扣进行竞争,从债务国中央银行处换取该国的货币进行投资。
优点:
(1)无需动用外汇就可减少债务,并可引进先进技术和提高就业率;
(2)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债务国缺乏资金的矛盾;
(3)可吸引外逃资金回国参加建设。
(1)债务转换股权如采用过多,引进过量外资,将导致一些部门的控制权逐渐落入外国公司之手,出现经济被外资控制的局面;
(2)如果政府通过全国的银行系统筹措债务转移所需的资金,势必造成债务国货币供应量大增、刺激通货膨胀,使货币贬值,对汇率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3)单纯通过国内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以满足债权对股权转换的资金需求,会导致国内流通资金的紧张,产生利率上升的压力;
(4)债务额过于庞大的国家没有这么多投资机会,因此这种方法不能广泛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