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债券担保发行是指债券发行者用自己所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作为发行债券的担保品的方式。
作为担保品的证券价值必须大大超过以此为担保发行的债券价值。用于担保的证券包括其他企业的股票、债券、各级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但必须是能被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债券种类。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