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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清算指清算组对被清算公司的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和结算。
依照公司清算程序,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三次在两种全国性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清算公告应载明企上名称、住所、清算原因、清算日期和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必须在成立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己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自通知送达之日栏30日内,未接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及其担保情况的证明材料。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由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但公司明知而未通知的债权人不在此限。债权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请求清偿。债权人申报债权以后,由清算组负责对债权人申报的情况予以作定,然后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关于债权的核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涉及财产分配的清算活动应当中止。对于财产抵押担保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可在变卖该担保物的金额中优先得到清偿,金额不足部分视同公司的非财产抵押担保债务。非财产抵押担保债务应在支付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国家各项税费、归还银行贷款和承兑公司债券之后作出清偿。清算组对于没有到期的债权债务也视同到期处理,但应扣减相应的利息。企业由于破产而进行特别清算的,在清算前6个月内不能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不能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也不能放弃债权。如有上述行为,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财产,并入特别清算财产范围。清算组应及时收回公司所有债权,并入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并入公司剩余财产或抿减债务,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债权,应及时向董事会说明原因,由董事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