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契约(Contract of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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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契约(或称借贷)系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由他方无偿使用、收益之有名契约。借贷必为无偿,若双方约定使用该物之代价,则非借贷,而系租赁契约。借贷又可分为使用借贷以及消费借贷二种。
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做出说明
融资租赁和借贷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1)借贷契约是贷款人将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则归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并附加利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并未将货币所有权交给承租人,而是交给了供应商(他们之间构成买卖关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构成也复杂于借贷契约还本付息的简单结构。
(2)按照借贷契约,借款人用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具有所有权,与贷款人无关;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能无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且该物件使用关系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出租人始终具有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债权人)。
(3)期末租赁物件选择权的存在与借贷契约说相矛盾,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退还租赁物、续租或购买,而在借贷契约中,本息还完后即表明契约自行终止,抵押品只能无条件退还借款人。
(4)借贷契约说将导致融资租赁适用利率管制法规,实际上,租金的构成与利息计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复杂得多。
借贷契约说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实质上是货币借贷契约,该学说代表性人物有法国学者Calon、德国学者 Borggrafe 、日本学者西川直雄等。该学说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是使用租赁物件的对价,而是偿还出租人购置租赁物件的成本及利息,出租人所承受的不是买卖风险,而是承租人的信用风险,融资租赁是以租赁物件为中介的信贷行为,其与信贷的区别仅在于有无租赁物件这一中介,本质上是以租赁物件为抵押品的一种融资行为。借贷契约说只着重融资租赁的经济功能,而忽略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