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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学以研究各种信息关系和信息法规的性质、任务、体系、原则、方法以及国外信息立法的动向为特定对象的学科。
研究内容主要有:
(1)信息法的基本属性,包括信息物质的反应性、信息运动的传递性、信息客体的确定性。
(2)信息法的表现形态,包括物质形态信息关系和非物质形态信息关系。前者有电脑、电视、温度计以及各种自动化仪器和仪表等,这些信息形态人们称之为硬件形态信息关系。后者有设计、运筹、计划、情报、决策、指令、工作程序、工艺流程等,这些信息形态人们称之为软件形态信息关系。
(3)信息法律关系,包括信息占有、信息流通和信息消费的法律关系。信息占有关系的主体分为个人、组织或国家。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占有关系,其和其他产品一样,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在产品生产的条件下,专利的使用、科学技术的咨询、知识的传授等等,都是属于信息流通关系的活动形态。信息的消费关系是指对信息的使用。
(4)信息法的规范。国家为了调整和保护各种信息关系,不断扩大信息立法范围。
国外信息法规研究内容主要有:
(1)有关信息社会关系的基本问题的规定。
(2)信息民主和信息基本人权问题的规定。
(3)信息技术规则问题的规定。
(4)电子计算机软件使用问题的规定。
(5)信息污染问题的规定。
划分学科的根据首先是研究对象或研究方法。在学科的发展史上,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文明的渐渐发达,人类的科研视野不断扩展,出现了大量有很强交叉性的边缘学科,即应用一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去研究另一门学科研究对象的学科类型。信息法学就是一门典型的边缘学科。作为一门边缘学科,其研究对象要综合考虑。在这个问题上,学界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而且这样的分歧仍然会存续下去,这主要是由信息法学横跨其间的法学和信息学两大学科截然不同的特点决定的。
信息法学与法学、信息学的关系问题成为构建信息法学理论体系必须解决的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法学是以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它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形式、特征和作用/研究法律的产生、发展及其消亡的规律性;研究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研究怎样制定法律规范和执行法律,以及如何运用法律为统治阶级服务等问题。而信息学则是以社会的信息现象和人类的信息交流过程作为对象,研究信息的产生、表达、组织、处理、传播和利用的原理、方法和规律,研究信息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以及信息运动的社会管理。信息法学的研究对象到底是信息学还是法学的现象和发展规律呢?
在信息学学者看来,信息法学是从法学的角度和利用法学的方法来研究信息学理论和实践间题的一门学科,它以信息学的现象为研究对象,它是对信息的一般间题的法学思考,是对信息学理论作更深层次的概括和研究,是对社会中各种信息在实践中的法学分析和总结。
总的说来,它是信息学的组成部分。在法学学者的视野中,信息法学是研究信息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体系。信息法学因其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而成为独立的学科这种研究对象是有一定的内涵和外延限定的,因此可以同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相区分。信息法学,本质上讲,它属于法学的范畴。
信息法学的学科定位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如前所述,信息法学的提出是基于信息法学是以信息法的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以一定的方式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另一方面,因为信息品种繁多,各国信息化发展程度不均衡,各国现行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制各具特色,不尽相同,甚至在某些方面差异还很大,从而导致国情不同的情况下,促进和规范信息法的方法和手段不一致的结果,学者们对信息法学的理论阐释也有所不同。
作为以信息学与法学为基础建立起理论体系的信息法学,其性质是介于信息学和法学之间,并兼备二者属性,是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也就是说,既可把它作为应用法学的一个部门,也可把它作为理论信息学的一个分科。从法学学者的角度来考察信息法学应有的理论体系,亦即将信息法的现象看作信息法学的研究对象展开论述。总的来说,信息法学是以信息法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运用信息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从法学角度研究相关信息、分析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学科。
任何一种值得研究的事物都可以成为一个研究领域,但并非任何一个研究领域都可以成为一门学科。信息法学是一门以信息法的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运用信息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从法学角度研究相关信息、分析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学科。可以说信息法学的诞生,很大程度上源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其本身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信息科学是包含从不同角度研究信息及其运动形态的多个学科组成的学科群,它主要覆盖四大方面内容:①与信息研究有关的学科,如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认知科学、符号不、控制论、信息论等;②与信息处理有关的计算机技术,如多媒体技术、数据库技术等;③与图书馆工作有关的信息技术在图书馆中的运用,即图书馆学;④与情报检索系统和网络有关的情报现象、情报过程和情报行为的研究,即情报学。信息法学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信息科学的研究内容,开拓了信息科学的研究视野,使信息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从法学视角得以发挥和运用,为信息科学的创新与发展作出很大贡献。
信息法是一个国家为管理信息产业而制定的以一定信息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目前国外的信息法通常包括6个方面的法律:①信息资源管理法;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法;③信息技术法;④信息产业法;⑤信息商业法;⑥信息产权和安全保护法。但在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的信息法,与信息及信息技术有关的法律都分散在其他部门法律之中,但随着信息法学的发展和完善,已有法学界的学者开始介入这一领域,这就意味着人们开始重视信息法律的现实作用和发展潜能,是信息法学这一学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提高了信息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相信终有一天信息法会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
学科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其自身特有的研究领域、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对一门新学科的性质的认定,关系到其在科学领域的归属和分类等许多重要问题。搞清这个问题,并在本学科内形成共识,将有利于今后学科健康的发展。
科学学指出,边缘学科是指那些在两门或多门传统学科的边缘或交叉地带产生出来的学科的统称,又叫交叉学科。所以,产生边缘学科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以原有学科研究领域的结合部分作为研究对象而产生的学科,如物理化学;二是以某一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去研究另一学科的领域,如天文物理。
学科是按照学问的性质划分的门类,如自然科学中的物理、化学;社会科学中的史学、政治经济学;人文学科中的美学、音乐学等。学科划分界限在自然科学中比较清楚,在社会科学,尤其是在人文学科中就比较模糊,这与研究对象本身属性的明确和稳定程度有关,也与学科理论是否具有可验证性有关。
几位学者分别从信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渊源、法律状态、研究主体及学科体系等方面对信息法及信息法学加以研究,似乎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我认为,信息法学还应属于信息科学的分支学科。理由如下:
正像马海群、乔丽春在文章中提到的,信息科学是一个包含从不同角度研究信息及其运动形态的多个学科组成的学科群,而信息法学是运用信息科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从法学角度研究相关信息、分析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学科,是典型的信息科学跨学科研究系列的一部分。
任何一门学科的诞生都根植于现实社会需要与科学发展内在逻辑的交汇,而一门学科的性质就是该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标志。信息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其研究活动包括信息法学知识生产和应用两个过程,其产生和发展基本上源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其生产的知识也主要应用于信息领域。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如果仅从法学的角度去研究,是不完善的,也是不科学的;但如果说它是信息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那么信息科学与法学应有交叉的地方。但恰恰信息科学与法学是两门相当独立的学科,在学科研究内容和研究对象上都没有共同的地方,所以说信息法学是两个学科的交叉学科不符合科学学关于交叉学科的定义。
总之,种种因素决定了信息法学还是应属于信息科学的分支学科,但在学科发展过程中还需要其他学科的学者通力合作与支持,共同开创信息法学的未来。
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是指信息法学这一学科的全部内容,即根据一定指导思想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这种体系有助于了解本学科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了解本学科和其他学科的联系和区别,了解本学科的有关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在构建的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是:①信息法学总论;②信息法学核心理论研究:信息犯罪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管理、信息自由与公开、知识产权保护;③信息机构;④信息法律制度;⑤法律责任;⑥信息法律纠纷及其解决、信息法案例研究。进一步深入研究信息法学学科体系,在综合吸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创新和发展了信息法学的学科体系。认为科学的学科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基础理论研究、学术研究、应用研究、比较研究和发展研究。并且在构建信息法学学科结构时,必须要考虑这样几个问题:其一,如何科学地表述信息法学的内容;其二,如何正确地解决信息法学各项具体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并使之成为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其三,如何处理与现行信息法律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法体系的关系。这三个问题能否得到很好的解决是衡量该体系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标准。
从发展趋势看,信息法学同其它学科的交融发展、协同发展以及自身学科结构的综合、分化发展,将进一步推动信息法学学科体系的丰富与完善。当然,准确地说,学科建设是集学科梯队、学术方向、科学研究、基础条件和人才培养于一体的综合性建设。鉴于信息法学刚刚兴起,我们仅能从学科发展背景、学科研究主要内涵等若干角度探索信息法学的学科建设,目标侧重于其学科建设方法分析与学科体系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