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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变更是指保险公司在组织上的变更,以及保险公司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名称等内容上的变化。所谓组织上的变更是指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在不同形式的变更中,有的将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的仅涉及到保险公司的财产权的性质,有的甚至导致原保险公司的消灭和新的保险公司的产生。所有这些变更都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等保险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因此,《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变更,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申请变更登记。
引起保险公司变更的事由主要有:
依照《保险法》第90条和《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法定代理人的更换等变更事项的,应当进行登记的公示:
公司变更登记的机关是原公司登记机关。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公司各具体事项的变更登记有如下要求:
(1)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2)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4)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徼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8)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9)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1)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工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