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集合抵押

目录

  • 1 什么是企业财产集合抵押
  • 2 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基本特征

什么是企业财产集合抵押

  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是将企业所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合为一体,作为一个物(集合物)而设定的抵押权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所谓“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即是企业财产集合抵押。

  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优点是,可以回避以企业各种动产、不动产分别设立抵押权的烦琐,且将企业全部动产、不动产合为一体,将充分发挥企业财产的担保价值,以便获得数额较大的融资

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基本特征

  (一)抵押标的物范围,限于抵押人现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包括抵押人将来可能取得的动产和不动产;

  (二)设定企业集合财产抵押,虽然无须分别就各个财产进行公示,但必须制定抵押财产目录清单,并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三)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人新取得的动产和不动产并不自动进入抵押标的物范围,如须将新取得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纳入抵押权,必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抵押财产目录清单中添加新取得财产的名称;

  (四)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设定之后,凡是抵押财产目录清单所记载的财产,均禁止抵押人处分,如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某项财产,亦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即从抵押财产目录清单中删去该项财产;

  (五)按照物权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且实行“登记生效主义”,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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