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盈余公积金(other surplus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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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的决议,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法》第177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与否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盈余情况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派送新股等。
任意盈余公积金属于股东的合法权益,计提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以后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其主要用途是为了扩大再生产。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标准由股东大会确定,如确因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在于各自提取的依据不同。
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
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则由企业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