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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价格管理机构是指政府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价格法》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这里所说的“价格工作”,包括与价格管理有关的工作。如,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的制定工作,对市场调节价的检查、监督工作等等。
(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
我国《价格法》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定价格法规草案;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依法规定商品和服务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的行为;协调处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价格争议;建立全国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
我国《价格法》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依照价格管理权限依法规定商品和服务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的行为,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提供有关的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方案等。
(三)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责
我国《价格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依法规定商品和服务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四)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我国《价格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实施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指导、协调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工作;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