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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代销是一种服务性的贸易。居间商业和一般商业接受商品需要者的委托,代买指定的商品,称为代购;相反,接受商品供应者的委托,代卖特定的商品,称为代销。
代购代销同一般商业购销的区别在于,接受代购代销任务的服务者只需具备购销的条件和能力(包括机构、人员以及能垫支流通费用的资金),而不必投入购买商品的货币或拥有出售的商品。购买商品的货币由委托代购者垫支,出售的商品由委托代销者供应,因而它对上述商品和货币没有所有权,只有代理权。委托代购者或委托代销者与接受委托代购代销的服务者之间必须通过口头协商或合同形式确定代购代销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购要明确规定代购商品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和价格等条件以及货款拨付和手续费等;代销要明确规定销售价格、货款归还、手续费等。有的代购代销还规定接受代购代销者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不许自营(另行采购或另行推销)与代购代销相同的商品等。代购可以分总代购和分代购,代销也可以分总代销和分代销。
手续费指代购代销过程提供服务的毛收入,不是商业的购销差价。合理的手续费由采购或推销商品时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所凝成。接受代购代销者所获得的纯收入是手续费高于代购、代销所开支的流通费用的部分,也即物化劳动开支的节省部分和活劳动的价值高于工资支出部分之和。
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代购代销曾被作为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之一,用于对私营商业的改造(见中国过渡时期国家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阶段,代购代销形式在商品流通中仍广泛存在,主要用于商业部门不便收购而生产者又无力全部自销的产品,以及供需双方没有条件或没有能力直接建立购销关系的商品。
在信托商业会计中,代购代销的商品物资,一般不作为购销业务处理,其代购代销款额在应收应付款帐户核算;以代购代销为主的信托企业其手续费收入在“营业收入”帐户核算;需入库管理的商品物资,可在“代管商品物资”帐户记载。其会计分录:
(1)接受某厂委托代销商品,落栈代销:
借(增):代管商品物资(售价)
贷(增):应付货款
(2)上项商品全部出售:
借(增):银行存款
贷(增):应付货款
贷(增):营业收入——代销手续费
同时,贷(减):代管商品物资
(3)将上项货款付给委托单位时:
借(减):应付货款
贷(减):银行存款
(4)代销商品因故转做企业自营商品时:
借(增):库存商品(售价)
贷(减):银行存款(收购价)
贷(增):进销差价(差价)
同时,冲减原“代管商品物资”帐户
贷(减):代管商品物资(售价)
对落栈代销商品数额较大,代销时间较长,可设置“代销商品价款”并在“库存商品”帐户下设“接受代销商品”专门两个帐户中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