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Allograph Testa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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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是遗嘱的一种,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代书遗嘱须在遗嘱人不具有文字书写能力,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亲笔书写的情况下,始得发生。
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口述遗嘱内容。代书遗嘱时须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写成书面遗嘱后,由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给遗嘱人过目审阅,以确保遗嘱的确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认为代书的遗嘱没有准确表达其内心意愿时,可要求代书人反复修改,直至遗嘱人认可为止。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遗嘱人确实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或不能签名时,应以捺指印代替。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对于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见证人符合法定条件,并有证据证明你父亲立遗嘱时及其后存在不能书写的情况,则该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中遗嘱代书人、见证人所需条件:
1、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3、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角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见证人少于两人,则会因其形式不合法而归于无效。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