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市场

人才市场(Recruitment Markets)

目录

  • 1 什么是人才市场
  • 2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1]
  • 3 我国人才市场发育现状
  • 4 人才市场发育程度偏低的原因
  • 5 人才市场培育和发展的意见[2]
  • 6 参考文献

什么是人才市场

  人才市场是指人才进行流动和交流的场所,也是人才流动和就业的中介环节。

  人才市场是劳动力市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人才市场是人才开发、配置、利用、流动及其所有者、使用者经济利益实现的客观机制与环境的结合。人才市场是调节人才供求平衡的基础机制,同时又是实现人才与生产资料按比例结合的重要机制,是实现人才所有者、使用者经济利益要求的媒体,也是人才流动,人才储存和开发的场所。人才市场是社会与生产中主观生产要素市场,是市场组成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

  人才市场构成的基本要素主要有:人才需求、人才供销、人才供求信息、人才素质开发及评价、认证人才流动、人才价格、职业选择竞争、人才的开发和利用、保护人才的相关法律及人才服务机构等。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

  第十一条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参照前款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其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其机构名称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

  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建立行业组织,协调行业内部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职业道德,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人事代理

  第十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十条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根据委托者的不同情况,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关证件复印件以及与代理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四章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四条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举办者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在各种媒体(含互联网)为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才招聘广告。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第三十条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网络、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时出具的证件以及履历等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十一条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

  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对于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的应聘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应聘人才提供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材料,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

  应聘人才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合同的,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三条应聘人才在应聘时和离开原单位后,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应聘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定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个人违反本规定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二条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29日人事部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同时废止。

我国人才市场发育现状

  面对与经济全球化的机遇与挑战,我国的人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相对滞后。从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三个方面衡量我国人才市场的发育程度,目前我国人才市场发育度偏低,具体表现在:

  (一)市场价格机制尚未形成

  其主要表征为,同一地区的不同行业的人才价格,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不同地区人才价格,同一地区的不同所有制单位的人才价格,在较长时段内都处于非均衡状态,存在过大的差距。主要原因在于:

  1、全社会人才价格,人才供求信息的汇集与发布尚未成为公共产品,用人单位与人才之间价格信息传递的渠道不畅,不能及时反映及预测人才供需数量、结构的状况和趋势。

  2、人才评价的社会化,市场化机制还未形成。体制内的人才评价多数仍在沿用学历、职称标准,体制外的人才标准更重视经历、能力和绩效,致使体制内与体制外的人才价格形成较大的反差。

  3、薪酬制度不透明。用人单位的市场报价一般只限于工资水平,而津贴奖金福利则处于隐秘状态,从而扭曲了人才市场价格。

  (二)人才供求机制不健全

  1、全国统一的人才市场均未形成,存在着人才就业和流动的区域性壁垒,严重限制了全国市场容量的扩大,增加了交易费用。目前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掌握人才信息的主渠道,但各自为政,相互封闭,使人才信息局限于本地区内,妨碍了人才信息的全社会流通。户籍管理、社会保险制度职业资格认定、市场准入等行政壁垒也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人才流动。

  2、人才市场格局存在“场内”与“场外”的市场份额倒挂。目前,全国人才中介机构场内成交率约为15%左右,即使考虑人才多次求职的因素,场内成交率也不会高于30%。70%以上的场外成交多数是通过社会人际网络进行的,不仅交易成本过高,不符合市场公开、公平原则。

  (三)人才竞争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人才市场上,市场主体的信用与道德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才市场成熟与发展。人才在流动中由于缺乏道德与自律意识,引起各类人事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用人单位与人才互不信任,缺乏承诺,将契约关系视同儿戏。为了应对人才泡沫,企业对人才许诺不切实际的待遇和机会。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完善,还表现为人才不正当竞争。如职业经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委托人利益,人员流动之中窃取机密,带走客户等行为;人才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不真实,用人单位以“土政策”限制人才流动等。

  因此,由于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市场体系远未形成,还难以完全承担人才配置的基础性功能。

人才市场发育程度偏低的原因

  (一)政府宏观调控不到位,人才市场发育的环境不成熟

  政府宏观调控滞后的主要表现:一是政策不规范,缺乏相配套的完备的政策法规,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二是对市场主体的引导、开发、培育滞后。三是缺乏总量控制,人才市场的总供给总需求失衡。四是结构调整不到位,没有充分运用产业政策、分配手段、经济手段引导人才的合理布局。

  这样势必造成人才市场的发育环境不成熟:

  1、人才市场的社会支撑体系不成熟,特别是户籍的管理、住房的问题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等尚未同步健全起来;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的人事机制还存在着许多不符合市场规则的地方;政府对人才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还发挥得不到位,一些管理人员尚未真正树立市场经济理念。

  2、人才市场的市场规则不够成熟,人才市场上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法治体制不够完善。

  3、人才市场的市场伦理道德不够成熟,我国人才市场上的各方诚信度偏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过高。市场中介的欺诈行为、逐利行为、短视行为都很严重。

  (二)人才市场的主体到位速度缓慢

  从人才的需求方来看,由于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滞后,人才管理配置60%以上依靠行政权力。用人机制仍然处于封闭半封闭的状态,尚未完全走向市场。而用人主体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一些“三资”、民营企业,其用人数量不可与前述单位相比,而从择业主体看,对人才市场的信任度没有树立起来,多数的就业方式仍以社会关系和各种各样的人际网络为主,而且户籍、档案等人为因素又降低了人才流动率,需求双方主体还不能完全以市场导向自主决策,影响了我国人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三)人才供需的结构性失衡

  一方面,用人单位找不到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人才市场又滞留着千千万万的求职者。随着高校扩招之后学生毕业人数的增多,这种状况还在加剧。同时,低端的技术劳务人才市场也出现了结构性失衡,熟练的蓝领技术工人供不应求。人才的结构性失业摩擦性失业和初次就业失业交织在一起,使得我国人才供求结构性失衡问题更加复杂,解决难度更大。造成我国人才供求结构性失衡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对人才的特定结构性需求与人才培养供给的不对应,以及人才的就业期望与社会需求之间失衡,整个社会的人才培养与开发体系结构性失衡。

  (四)人才市场的渠道不畅

  主要表现在:

  1、人才流动的市场化导向需求与人才市场由政府主导的现状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我国人才市场以政府行为为主导,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多为垄断型实体,为人才流动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业务收入所占的比重很小,人才中介服务市场市场化程度低。

  2、人才中介服务需求多样化与国内人才中介服务产品单一的矛盾。目前我国人才市场的服务内容和方式单一,大多只能提供人才招聘和求职信息发布、代管人事档案等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服务产品,各类人才交流大会仍然处于大集市水平,成交率低。不适应现代人才市场需要的服务方式。3、人才价值发现、复归以及对人才的信用需求增加与人才市场评价机制缺失的矛盾。人才价值需要在人才市场上得到客观的显现与界定,他的道德与信用水平的积累更需要获得验证。但我国人才市场上没有形成人才价格与价值的指示器,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对人才信用价值的考证也无从着手。

  此外,我国人才市场上缺乏用人单位与人才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的渠道,不能及时提供反映及预测人才供需数量、结构的状况和趋势的确切信息。需求方的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到供给方,人才根据需要对自身知识和技能结构、就业区域与行业选择以及就业期望的调整更加滞后。

人才市场培育和发展的意见

  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充分开发和利用我国的人才资源,是关系到我国未来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为加强人才市场建设的规划,加快人才市场发展的步伐,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

  (1)人才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是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市场人员为主体的人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

  (2)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双向选择”为特征的人才流动日趋活跃,市场调节范围不断扩大,各级各类人才交流机构发挥了社会化服务作用,促进了人才合理流动,为人才市场的发育奠定了基础。但是从总体上看,人才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人才短缺与积压浪费并存的现象依然存在,通过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机制尚未形成,影响了人才与其它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解决这个总是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发展。

  二、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的总体目标

  (3)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加速人才市场政策法规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充分开发利用我国的人才资源,使人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4)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择人,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健全,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方面起基础性作用。

  (5)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遵循的原则主要是:要加大改革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逐步实现人才闲置与人才短缺向市场交流、调剂余缺、合理配置转变;逐步实现人才闲置与人才短缺向市场交流、调剂余缺、合理配置转变;逐步实现现实存在的人才单位、部门所有向社会所有、互通有无、合理流动转变;逐步实现人才流动由向单向选择向双向选择转变;逐步实现由“统包统配”的人才资源配置模式向人才市场模式转变。在政策上要注决向国家重点工作重要的单位引导、倾斜,向边远、贫因地区引导、倾斜。

  (6)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的近期目标是:在近两、三年内制定人才市场运行需要的基本政策法规,在大中城市普遍建立人才市场场所,建立和发展地区人才信息网络,扶持专业人才市场的发展,建立区域性人才市场。2000年之前,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成功能完善、机制健全、法规配套、指导及时、服务周动的人才市场体系。

  三、确立人才与单位在人才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7)深化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在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制,使单位和人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辞职、辞退制度,确保个人依法辞职的权利和单位依法辞退人员的权利,打破人才的单位所有、部门所有,落实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使人才与单位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

  结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和参照管理工作,机关面向社会招考工作人员,逐步实施辞职、辞退等制度,保证机关工作人员进出渠道的畅道。

  (8)随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制度。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近期,委托、定向培养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国家任务招收学生实行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制度。2000年,除少数由国家安排就业外,毕业生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对留学人员,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继续实行双向选择的择业制度,争取做到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留学人员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9)适应人才市场的发展,对人事档案管理的体制、内容、方法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逐步打破人才流动中不同所有制身份、干部身份的限制;制定并严格执行人才流动中有关培训费补偿问题的规定,随着户籍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消除人才在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岗位间流动的障碍。

  四、发挥市场调节手段的作用

  (10)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不同特点,逐步形成反映人才供求与人才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引导人才流向,调节人才分布结构。

  (11)发挥人才信息在市场调节中的作用,通过人才需求、人才供给等信息,准确地反映人才市场的变化情况,为个人择业和单位用人提供服务。重视人才信息业的发展,充分利用现有的传播媒介,发展专门的人才信息传播媒介,逐步实现信息手段现代化,建立全国性的人才供求信息网络。

  (12)根据人才具有物质和精神多层次需求的特点,在发挥经济手段调节作用的同时,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倡导敬业和奉献精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才的价值。

  五、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

  (13)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完善社会化服务功能。发挥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在人才市场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专业化、产业化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建立起多层次、多功能、覆盖全社会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具有人才信息、人才交流、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等基本功能。当前要重点加强人才住处的收集、整理、贮存、发布等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还可以承担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能。经批准,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围绕人才开发创办经济实体。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要依法经营,平等竞争,改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开拓服务领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才与单位的服务要求。

  (14)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对人才的客观需求,建立人才市场场所,为人才交流提供条件。中等以上城市的市场场所应有一定规模,功能齐全,设施完备。制定区域性人才市场发展规划,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地区经济布局,在全国组建若干个区域性人才市场,发挥其人才密集、资源丰富和辐射能力强的优势,为人才在更大范围内流动创造条件,促进区域内人才的合理配置。

  (15)随着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为人才提供社会保障。在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加快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社会条件。

  六、加强对人才市场的宏观调控

  (16)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人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减少市场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引导人才流向,控制人才的流量和流速,保持人才供求总量的动态平衡和结构的相对合理。在搞活人才流动的同时,运用计划调节手段,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点科研项目,以及国家重点加强的行业和部门对人才的需求,并使之相对稳定。

  (17)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解决边远、贫困地区人才缺乏问题。边远、贫困地区首先要注重培养本地人才,同时要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充分发军各类人才的人用,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稳定人才队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开展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与边远、贫困地区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培养当地人才,继续实行到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干部交流、轮换等制度,并在政策上级予适当的倾斜,引导人才流向边远、贫困地区。

  (18)建立和健全人才市场运行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制止欺诈行为,保证人才市场正常运行。尽快制定关于人才市场交易规则、人才市场主体行为规范、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在近期内,建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审批制度,明确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界定其业务范围,逐步完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功能;建立举办人才交流大会的审批制度,明确举办人才交流大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提高人才交流大会的实际效果;加强对人才招聘的管理,对招聘单位进行资格认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乱招、滥聘、乱收费和个人擅自离职等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

  (19)制定人事争议仲裁行政法规,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在已有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制度,做好案件受理、调解仲裁、监督执行等工作,妥善解决人才流动争议,切实维护人才与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

  (20)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诸多方面,需要同其它各项改革配套进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及有关部门的配合,把它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日程上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市场建设工作的指导,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改革意识,大胆实践,勇于开拓,加强人才市场的研究和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确定人才市场发展的总体布局和实施步骤,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快才市场的建设步伐,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人才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2.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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