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机构

目录

  • 1 什么是产权经纪机构
  • 2 产权经纪机构设立的条件
  • 3 执业产权经纪人的法律地位[1]
  • 4 参考文献

什么是产权经纪机构

  产权经纪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并经主管部门予以产权经纪资质认可,在产权交易所内从事产权中介的会员。他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产权的转让与受让,或服务于本集团的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等事项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产权经纪机构的类型现阶段,上海的产权经纪机构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产权经纪专业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另一种是企业集团中相对独立的产权经纪部门,由该企业集团出资申请设立,以从事集团内部产权转让为主要业务来源的产权经纪公司;第三种是在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下而设立的产权经纪公司。

  随着改革的深化与发展,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的产权经纪机构,为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贯彻实施,其设立和运行,应当严格执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使之成为自创信誉、自负盈亏、自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按诚信、保密和规范操作的基本要求,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因此,产权经纪机构应当尽快与其“挂靠”的企业集团或主管机关脱钩,然后加强同业者之间的协作和横向联合,以利增强实力,提高服务质量

产权经纪机构设立的条件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设立产权经纪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规范的章程和组织机构;(3)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4)有5名以上取得产权《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有专(兼)职资产评估师、财务会计人员、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和专(兼)职律师各1名;(5)兼营产权自营买卖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6)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由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设立非独立核算以及从事系统内部产权交易的产权经纪部,其设立的该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参照产权经纪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办理申请设立的手续事项。

执业产权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狭义的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即执业经纪人。广义的经纪人,还包括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如产权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统称经纪机构)。经纪活动,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为促成他人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经营行为。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执业产权经纪人的条件

  依据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规定,执业产权经纪人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证书。经纪执业资格考核是申请经纪执业注册的前提条件。此项考核是由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组织的,考试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凡取得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在本市有固定住所者,即可申请经纪执业注册。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经纪执业注册。所谓“以下情形之一的”是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未满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吊销经纪执业证书末满3年的;(4)法律、法规禁止经纪执业的其他情形。申请经纪执业注册的,通过所在经纪组织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的证明;申请人本市固定住所的证明和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上述材料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经纪执业资格证书是执业经纪人的执业凭证,该证载明执业经纪人姓名、执业经纪人所在经纪组织的名称及地址、经注册的经纪业务范围。上述内容如发生变化,自变化之日起通过所在经纪组织向市工商申请变更。经纪执业证书每2年审验——次,不得涂改、出租、转借、转让

  (二)执业产权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执业产权经纪人的权利。(1)执业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受法律保护;(2)有权向委托人了解所委托事务的真实情况;(3)有权依法享有保守自己经纪业务的秘密;(4)有权依法享有由其承揽经纪业务的执行权,未经本人同意,经纪机构不得随意变更经纪业务执行人,委托人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提供不实信息或者要求提供违法服务的,执业经纪人有中止经纪业务并建议终止经纪合同的权利;(5)有权在其执业的经济合同上签名;(6)执业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工商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市执业经纪人协会投诉。

  2.执业产权经纪人的义务。(1)执业经纪人应当以经纪机构的名义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经纪组织从事同—行业的经纪业务;(2)应当在经注册的经纪业务范围内据实提供经纪服务;(3)应当据实介绍经营业绩,并在执业服务材料上署名;(4)应当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5)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的经纪活动;(6)不得以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虚构订约机会、提供不实的信息、夸大业绩的虚假宣传等手段促成交易;(7)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以胁迫、贿赂等手段促成交易;(8)不得利用执业便利,收取佣金以外的报酬;(9)不得从事损害所在经纪组织利益的活动。

  目前,上海产权交易所的执业会员单位有80家左右。具备合法从业资格和资质的产权经纪人达369名,其中90%具有两年以上的产权经纪从业经验,这是上海产权经纪组织持续和规范发展的重要组织基础。

参考文献

  1. 张宏森.国有财产运营与保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长安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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