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检疫(Quarantine In Origin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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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是指人工饲养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捕获后,离开捕获地之前必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后,才能上市销售或运输,即进场入户到指定产地的检疫。
按照农业部产地检疫的相关规定,产地检疫的疫病检疫对象和内容是法定的,不同畜禽种类.检疫内容有差别。例如,《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对象为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家禽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对象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等11种疫病。主要是通过感官进行个体和群体结合的方法临床检查,对于疑似法定疫病者,须迸一步开展实验室检测。
产地检疫的对象是动物疫病,包括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即《动物防疫法》第四条规定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1.报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前,由畜主(货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其中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动物可随报随检。
2.查验相关证明进行疫情调查。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饲养地是否为非疫区;查看免疫档案、免疫证明:查验免疫标识:检查是否进行了强制性预防接种的项目,并确定免疫接种是否在有效期内。
3.临床检查。主要对待检动物实施群体和个体检查。群体检查主要是指对待检动物的群体进行临诊观察,检查时以群为单位,包括静态、动态和饮食状态检查。个体检查主要是对群体检查中发现的异常个体或抽检5%-20%的个体进行检查,主要方法有视检、触检、听诊以及三项生理常数是否正常等。
4.实验室检验。在临床检查的基础上,对疑似患病动物,需进一步做实验室检验。种用、乳用、役用和实验用动物,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
5.检疫后处理。不合格的动物不予出证,发现动物传染病时,应隔离动物并立即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对污染产地、用具进行严格消毒。合格的动物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做好检疫记录。
6.运输工具消毒。官方兽医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在装货前或卸货后进行清扫、冲刷,用规定药物消毒,消毒后出具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1.以检促防,有效地促进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预备出售和调运的动物必须经临床健康检查,凭免疫标识和免疫档案开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和调运。应免而未经免疫、不具备免疫标识动物不予出证,从而有效地促进免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把好动物出栏健康检查的第一关。
2.以防为主,严格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
产地检疫是到场到户的检疫,在检疫中发现疫病及时采取措施,把疫病控制在源头的最小范围,确保畜牧业的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防无免疫力和不健康的动物进入流通领域,杜绝动物疫病的流行和传播。
3.掌握信息,有利政府部门决策的引导
检疫员在实施产地检疫过程中,通过与养殖户的交流,能及时了解当地的畜牧业的生产水平和市场信息,畜牧部门在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制定相关政策过程中,能准确掌握当地的生产状况和潜力及需求趋势,做到有的放矢。
产地检疫是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重要形式,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养殖水平、防疫水平、地理位置、地方经济实力、党政领导重视程度、机构设置与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各地的产地检疫工作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定位不清,运行不畅等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行政和技术3方面探讨现代畜牧业发展时期产地检疫的定位问题,以期抛砖引玉,不断规范和提升产地检疫行为,体现出现实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切实促进畜牧业发展和保障人体健康。
新时期业内提出了发展现代健康养殖业的目标,以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人体健康,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国家先后制定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先后出台体现责任政府的一系列管理办法、方案,积极参与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来,在这个大的背景下,要求我们对产地检疫定位问题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负责的思考,尽最大可能地给产地检疫一个明确定位,不断升级规范产地检疫行为、充分体现现实性、针对性和前瞻性,不要生搬硬套,不要固步自封,也不要短视畸形发展,以切实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保障人体健康。
第1,从法律角度来看,《动物防疫法》明确定位,对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检疫制度,而且检疫需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来实施,并对检疫结果负责,这是一个原则性的定位,明确了检疫对象、检疫机构、检疫人员、检疫方法、责任认定、追究问题,具体到产地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农业部规章的方式规定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实施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这一运行机制。产地检疫定位的检疫对象、时间和运行机制是好的,甚至可以将此规章条款上升到法律条款,这样规定使产地检疫具有管理性和主动性。接下来是产地检疫过程和结果判定规定,这里面有3个问题,即:分类管理、程序时效和际准应用。分类管理对供屠宰和育肥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尤其是猪、牛、羊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但是这里面提到的健康标准有待明确,非疫区的认定渠道和真实可信度有待明确,免疫在有效期内这一项目所指病种不同动物庸做相应的规定予以明确,要防范现行的免疫标识与免疫效果不符现象。程序时效建议将《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在此方面规定由省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法规,以适应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标准应用上现在有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其他动物和动物产品产地检疫规范有待健全,畜禽产地检疫规范有些内容应随口蹄疫、禽流感、蓝耳病、狂犬病等技术规范和畜禽标识管理办法的变化而变化,予以升级更新;判定达到条件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应与现行5种检疫证明相符或将来明确新的证书,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的动物产品产地检疫证明就不属于5种证明之一,再如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不能出县境流通,若检疫证明仍是现行5种的话,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的应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这些在今后立法过程中应予以考虑、更正或升级。
由此可见,产地检疫需要在动物检疫制度、检疫对象、检疫机构和人员、检疫方法、检疫责任、检疫时间、检疫运行机制、检疫程序时效、分类管理、标准应用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方式予以明确定位,才有利于产地检疫的实施、才有利于做到有章可循、依法制疫、依法行政。
第2,从行政角度来看,要解决怎样严格、高效、廉洁、科学的组织落实产地检疫的法律条款,就需要给产地检疫再明确一些定位、产地检疫是动物疫病防控和保证畜产品安全的基础,是一项公益职能,所以政府要负总责,将产地检疫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产地检疫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制定并实施产地检疫工作目标责任制,这一点随着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兽医体制改革意见的落实,部、省、地级市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为产地检疫工作的组织管理打好了基础,但是,到了具体从事产地检疫工作的县、乡2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设施、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劳动保护等却大多数得不到较好的落实和保证,基层动物检疫员前途渺茫、待遇低、收入少、检疫队伍老化、年轻的技术人才不愿加入、队伍缺乏新鲜血液,面临网破人散的危险,甚至个别地方检疫行为扭曲成为收费糊口为主,检疫把关为次的局面,出现问题开除原动物检疫员即可能造成产地检疫空位现象,一旦产地检疫形成死角不是更危险吗?这样的行政管理水平怎能让群众对产地检疫质量放心呢?
由此可见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基层产地检疫工作的投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管理、机构建设标准、奖惩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给产地检疫工作存行政管理上明确定位,才不致于造成产地检疫工作忽左忽右、忽好忽坏、忽强忽弱、忽严忽松的局面。
第3,从技术角度来看,产地检疫原来涉及到健康检查、合格与不合格处理、染疫处理、疑似染疫处理、消毒等问题。产地检疫技术上不应小而全,只要把健康检查,消毒、合格出证、异常报告做好就可以了,疑似染疫检查定性、染疫定性可由各级疫控中心负责,这样在制定动物产地检疫和动物产品产地检疫规范方面就会少些拖累,有利于产地检疫技术定位。
1.养殖户数量多、分布较散。检疫难度大现行的养殖业生产集约化程度相对较低。分散饲养普遍存在。检疫工作具有工作量大、检疫面广、高度分散的特点。
2.基础设施落后。服务措施不到位对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基础建设方面资金投入较少,设施陈旧、老化,甚至没有基础设施。
3.操作不规范。违反规定出证个别检疫员不注重检疫技术操作的规范和执法形象,出于个人利益而不能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实施检疫。个别检疫员嫌麻烦、图省事、交钱就开证的现象经常发生。严重损害了检疫执法人员的形象。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申报检疫制度。但部分养殖户对产地检疫认识不够,认为产地检疫只是为了收钱,不理解工作的真正目的和作用,存在抵触情绪。所以,饲养户主动报检意识不强,存在动物上市或销售前不主动报检、甚至逃避检疫的现象。
资金短缺,致使交通工具滞后,仪器设备老化,难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由于财政困难,无力购置交通工具、先进仪器、诊断液等等,大多凭借自行车、临床诊断、简单化验等工具和手段开展动物检疫工作,致使检疫工作难以尽善尽美,严重制约了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产地检疫必须到场,到点,到户,应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要求实施检疫,但有个别检疫员或协检员不注重检疫技术操作规范,出于个人利益考虑违规操作现象比较普遍,嫌麻烦,图省事,不看畜禽,不临栏检查,交钱就给开证,异地开证,隔山开证,坐堂开证的现象较为明显。损害了检疫执法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部分基层领导对产地检疫工作不像对屠宰检疫、重视不够,经济效益挂钩,不能及时派检疫员到场到户实施临出栏检疫,阻滞了产地检疫的发展。
通过广播、电视、传单、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动物防疫法》,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养畜户认识到产地检疫是关系到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畜禽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的重要环节,在整个检疫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建立市局、区域所、村协检员三级网络,首先动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四个副局长任副组长的产地榆疫督察小组,由四名副局长分成四组,包四片,各负其责,坚持常年定期不定期督察;其二是区域所成员,每人包一片,分成六片包村和防疫员(协检员);三是村防疫员(协检员)包养殖户,直接包到每头(只)畜禽。同时要做到:“四个清楚”、“三个不差”。“四个清楚”,即畜禽养殖底数要清楚,养殖的规模、形式要清楚、免疫的情况要清楚,出入栏的时间要清楚。“三个不差”,即检疫的程序要求不差,检疫收费标准不能差。形成了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良好局面。
产地检疫工作涉及干家万户,任务重,困难大。鉴于乡镇站人员少,辖区内生猪饲养情况复杂等实际困难,单靠乡镇兽医站组织实施是难以完成的,要根据本地布局的需要,对村兽医进行兽医防疫、检疫、兽医法规等方面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统一聘用为产地检疫员(或协检员)并发给产地检疫委托证书,承担辖区内的产地检疫任务。有计划地派出去学习、请进来辅导。切实提高检疫员的实际操作能力。严格实行检疫员年审制度和辞退制度,保证检疫队伍的纯洁性。对那些通过教育和培训仍不能适应工作,工作马虎、品质不好、又屡教不改的人员,要及时清除检疫队伍或分流派作他用。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加大对检疫队伍的建设力度,加大对检疫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要有实际行动。一是在现有畜牧兽医专业待业青年中考录一批基层检疫人员充实到乡镇,从事专职或兼职检疫工作。二是出台政策将收取的检疫费划拔业务部门,实行专项使用,用于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完善基层检疫设备。三是加大培训资金的投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县乡两级专业人员进行产地检疫技术培训和兽医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同时每年有计划地选择条件相对较好的乡镇开展产地检疫,并及时总结经验和积极创造条件,全面铺开,力争产地检疫率100%的要求。
针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力量薄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建议成立一支动物防检疫执法大队,专门打击逃避检疫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乱纪的不法经营者,尤其要对暴力抗检抗防的行为严惩不贷,强化防检疫执法职能,确保《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实行乡镇建档,即对全乡镇各村养殖户(场)饲养的各种(类)动物的存栏、出栏、防疫、检疫情况建档管理;村造册,即对全村养殖户(场)饲养的各种(类)动物存栏、出栏、防疫、检疫情况造册管理;户设卡,即对养殖户(场)饲养的各种(类)动物的存栏、出栏、防疫、检疫情况设卡登记管理。如有出栏、死亡等数量变化时,卡、册、档必须逐级随之变化,做到户、村、乡镇的统一。建立“日登记,月汇总,季上报”制度,加强管理,规范检疫,杜绝“收费不检疫”、“检疫不持证’等有损于行业形象的违法违纪行为。
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屠宰检疫、市场检疫,四大检疫环节应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产地检疫又是防止疫病进入流通领域的关键。而运输检疫、屠宰、市场检疫又是防止疫病进入传播、促进产地检疫的有力手段,因此检疫各环节之间互相协作,严格把关,认真检验。对无证和检验不合格的,不许出售、运输、屠宰、上市。违者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力争使产地检疫率达到100%,从而维护动物检疫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基层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产地检疫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有利的促进了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实施,不仅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带来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它有效地控制了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了畜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为群众吃上健康合格的动物食品提供了有力保障。
产地检疫工作是关系到畜牧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工作,是保证畜禽及其产品能够进入正常贸易、流通市场的重要环节,是把畜禽疫病控制在源头的主要手段,在整个检疫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0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河南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一套制度,严把“两个关口”,狠抓三个结合。
1.以检促防大大推动防疫工作开展
产地检疫是最基本的环节,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必须从源头抓起。严把产地检疫质量关,真正实现以检促防,只有通过产地检疫员对出售的动物进行临床健康的检查,凭免疫证明和耳标,方可出具产地检疫证明。未经免疫的动物不予出证,这样可以大大推动动物免疫工作的开展和耳标的佩戴率,同时把好动物出栏健康检查的第一关。
2.健全一套制度
由于产地检疫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千家万户,这给产地检疫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为了使产地检疫工作能够切实有效地开展,提高产地检疫的覆盖率,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报检制度,设立报检电话,公布检疫人员名单,农户在出售畜禽之前必须报检,检疫员在接到报检电话后要及时赶赴现场,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具合格的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方可离开饲养地,否则该畜禽不得离开饲养地进行交易。
3.狠抓三个结合
一是产地检疫和免疫相结合。由于产地检疫工作和动物免疫工作密切相关。只有通过对畜禽的临床健康检查,结合免疫记录、耳标,才能出具合格的产地检疫证明,这样通过狠抓产地检疫促进了动物免疫工作的开展,同时通过防疫工作的开展保证了产地检疫的合格率,实现“以检促防”、“以防保检”的目的。
二是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相结合。凡进入定点屠宰场的动物必须检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证者待查清产地并确认为非疫区,经补检加倍收费后方可进入场内屠宰,对于无法查清产地的畜禽,隔离观察确认健康后补检,这样促使屠宰户、屠宰贩运户主向畜主索要产地检疫证明。促进了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三是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督相结合。凡是县内收购畜禽调往县外的必须凭产地检疫证明才能获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无产地检疫证明的必须补检,并加倍收取产地检疫费方可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消毒证》,这样既控制了无证上市,又提高了交易畜主的持证率和产地检疫证回收率。
4.掌握信息,严把两个“关口”
检疫员在实施产地检疫过程中,通过与养殖户的交流,能及时了解当地的畜牧业生产水平和市场信息,畜牧部门在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制定相关政策过程中,能准确掌握当地的生产状况和潜力及需求趋势,做到有的放矢。
针对各乡镇的动物检疫工作量大的问题,要求在实施动物免疫时要详细填写免疫台帐和免疫记录,三者必须相结合。填写要规范,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同时要求免疫人员配合定期走访农户,有新增补栏的要及时补免、补登。确保产地检疫覆盖率达9O%以上。
严把票证管理关,为了规范产地检疫工作,确保检疫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必须规范填写产地检疫证明,原则上要求大中型动物一畜一证,县内交易的动物必须凭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县外交易的动物要具有有效的运输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否则不得外调。
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报检制度,严把两个“关口”,狠抓三个结合,大大提高了产地检疫的覆盖率,有效控制了畜禽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了畜牧业的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强化产地检疫意识,加大宣传力度
产地检疫工作的任务繁重、涉及领域广、办事难度大,很多的动物检疫工作人员对于进场入户的工作产生畏惧感,害怕遭到养殖户们抵触的情绪,不愿意改变原本的检疫方式。应注重检疫员的思想指导工作,制定新的工作要求,也使检疫员充分认识到产地检疫才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将动物疫病从源头消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的根本目标。
2.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坚持“政府整体掌控,局部各负其责”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重大动物的检疫也成为防控部门的工作重点。落实“集中领导,层层监督”的责任制度,各下属部门遵守职责,明确分工和加强合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区域化管理,设立动物防疫实况问责机制,避免责任推托。对于因工作上没有落实而出现问题的,要求处分直接当事人,同时也要追究其直属领导的责任。
3.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
做好养殖档案妥善管理工作是建立检疫工作体系的必要条件。养殖户所饲养的动物实行一户一档登记,逐步落实工作。饲养记录作为产地检疫的根据,检疫人员要密切掌握动物的饲养状况,包括存栏、出栏、疫情等日常动态。当动物数量与实际不符及出现一些异常现象时,要做到及时记录、及时查明、及时反映。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条例规定,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有力出击,对其实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维护产地检疫工作的有序开展。
4.实行报检制度
报检是对动物实行出入场的检疫行为,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或报告单。报检是产地检疫工作的关键环节,实行全面的报检体制有利于各项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要给广大的饲养户普及检疫知识,让他们自觉遵守动物报检工作的规章制度。其次,是通过在便利地段多设立一些报检点,方便养殖户们的报检。再次,检疫员在接到报检通知要立刻赶到场地进行检疫,认真查检免疫证明及免疫耳标后,方可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于没有免疫证明或免疫耳标的需要采取强制补免,出现无免疫或疑似患病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5.提高检疫人员素质
检疫是一项以专业的技术手段为基础的行政工作,检疫员的综合素质决定了检疫工作的执行效果。因此,要建立一支专业熟练、严以律己的执法队伍是开展检疫工作的重点。由于基层的检疫人员一般文化水平和个人素质较低,应鼓励他们加强学习和自我提高,通过自学、培训等形式提升业务能力和学历水平,并定期对检疫人员实行政治、法律、业务等方面的考核。
6.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动物产地检疫在管理模式、实行措施、资金投放、人员安排上都需要以法律的制度为准则,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对动物卫生条例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也要以《动物防疫法》为指导,总结出我国近几年来检疫工作的重点和经验,扩大产地检疫的范围,出台相关的执行依据,使得动物检疫质量和产品的检测力度同时得到提高,做到动物检疫工作依法执行,有章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