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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应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对各种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责任所应具备条件的高度概括。合理的责任构成要件的确定与运用,不仅使归责具有明确的尺度和可行的办法,而且有助于司法审判人员在正确地理解并运用归责原则的基本价值和内涵的基础上,公平、合理的处理缺陷产品侵权案件。
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我们主张应以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存在为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
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就不发生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换句话说,产品缺陷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据。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3、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产品缺陷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有着明显差别,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而产品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两者差别主要是:
1、产生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同。产品瑕疵责任表现为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而产品缺陷责任的产生是基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有权主张产品瑕疵责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购买产品的主体,而有权主张产品缺陷责任的权利主体是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3、责任主体不同。对于前者,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承担保修、包换、包退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其它责任主体追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责任。
4、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而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并且还适用最长诉讼期限10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