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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行政机关是指一级政府里各具体工作部门(职能部门),具有外部职能,如公安局、教育局、司法局等。但是,一级政府里木具有外部职能的部分,是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办公厅、法制办等。
专门行政法律规范由法定的专门行政执法机关执行。专门行政机关是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行政法律规范享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专门行政机关享有执行某类专门行政法律规范必需的完整的职权,即包括具有决定、监督、处罚、强调等各个环节的执法权力,一般应由专门行政机关单独行使。但对职权有交叉、涉及几个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事项的行政法律规范,应依法共同管理与执法。
专门行政机关拥有专门的行政执法措施和手段。行政机关正是借助于具体的行政执法措施和手段,使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
规定专门行政机关的组成及其职能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