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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独立原则是指一个缔约国对于某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处理结果对其他缔约国的处理结果没有影响,也即不同国家之间的处理结果是相互独立的。一项专利申请在一缔约国被驳回,或一项专利在一缔约国被宣告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其他国家作出相同的处理结果。
专利独立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1)一个国家批准了一项专利,并不能决定其他国家是否对同一发明的申请也批准专利;
(2)一个国家驳回了一项专利申请,并不妨碍其他国家批准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
(3)一个国家撤销一项专利或宣告它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国家就同一发明已经批准的专利继续有效,这是国际法中主权国家独立主权原则的体现。
专利独立原则的主要理由是:国与国之间在国家法律和行政实践上通常很不一样。一个国家根据其法律认为专利终止的决定,例如因未付年费而专利终止,按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常常没有意义,如有的国家规定专利无须缴纳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