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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记载事项又称禁止记载事项,是指按票据法规定,不得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
依记载后的后果,此类事项又分两种:
①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亦称记载无益事项。这类事项既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也不生其他法上的效力,票据行为人一经记载,其记载无效或视为无记载。此处的记载无效,仅指该项记载本身无效,票据仍然有效,该项票据行为本身亦仍有效。各国票据法中,常有“其记载无效”或“视为无效”等字样,这些规定即属此类。
②记载使票据无效的事项。亦称记载有害事项,是指行为人一经记载,不仅记载本身无效,而且使整个票据也无效的事项。如,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金额必须是无条件支付,如果在票据上记载了条件,则该附条件的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