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票据(Incomplete Bill)
目录
|
不完全票据是指出票人已经完成出票行为,但欠缺法定绝对应记载事项而构成无效的票据。
由于不完全票据中欠缺的是票据形式要件,同时又未授权他人对欠缺部分进行补记,因此,该票据不应该具有票据效力。在实务中,不完全票据的产生不外乎两种情形:或是因疏忽过失而未完成记载的不完全票据;或是出票人故意签发不完全票据以达到用无效票据骗取钱财或拖延付款的目的。
仅从票据形式上看,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非常相似甚至相同,但是,不完全票据是应属无效的票据,空白票据则是在填充完备后视同出票时就已记载完全的有效票据。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是否附有填充权。空白票据是出票人有意不完成出票行为,授权给后手人填充空白的票据,因附有空白填充的授权,后手人可依填充权而使空白票据成为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则是出票人已完成出票行为,没有附加填充授权的票据。是否附有空白填充权,是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的区别之一。
(2)不记载完全的意图不同。空白票据发行时的不记载完全,是出票人的故意行为,但其意图仍在于发行有效票据。不完全票据发行时未记载完全,如为出票人的故意行为,其目的在于发行无效票据,应属一种恶意发行;不完全票据发行时的不记载完全,如为出票人的疏忽行为,虽非恶意,但应属一种重大过失发行。
(3)是否违反要式证券的特点。空白票据附有空白填充权,可以在发行之后的合理期间将空白事项记载完全,从最终的意义上而言,并没有违反票据法关于票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也没有改变票据作为要式证券的特性。不完全票据没有附空白填充权,一旦发行,即违反了票据形式要件的要求和作为要式证券的特性,应为无效票据。
(4)填充空白行为的性质。空白票据附有填充权,票据法允许发行空白票据的,收款人及其后手人依填充权填充空白的行为,应为合法行为。不完全票据没有附有填充空白权,后手人为使票据要件齐备而填充空白时,应属一种票据变造行为。虽然都是填充空白的行为,但二者在性质和效力上明显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