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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商品是指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的国产或合资企业产品。确属全进口商品,也必须用中文翻译产品名称,产地(国家或地区)进口商或总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是进口配件组装或分装产品,也应在产品、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厂、分装厂厂名厂址。否则,全外文商标视作三无商品或假冒商品。
一般情况下,“三无”商品是通过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来反映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相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要受到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到“三无”商品时,应及时向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申诉,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