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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 《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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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简称 | 谢尔曼法 |
英文名 |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
英文简称 | Sherman Act |
法规原文 | Sherman Antitrust Act |
生效时间 | 1890-07-02 |
修改历史 | |
本协议当前有效 |
《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因最初是由参议院共和党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所以被命名为《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是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也就被称为全球反垄断法之母。
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第一条 任何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将构成重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35万美元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二条 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将构成重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35万美元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三条 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美国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内,准州之间、准州与各州之间、准州与哥伦比亚区之间,哥伦比亚区同各州间,准州、州、哥伦比亚区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0 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3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两种处罚并用。
第四条 授权美国区法院司法管辖权,以防止、限制违反本法;各区的检察官,依司法部长的指示,在其各自区内提起衡平诉讼,以防止和限制违反本法行为。起诉可以诉状形式,要求禁止违反本法行为。当诉状已送达被起诉人时,法院要尽快予以审理和判决。在诉状审理期间和禁令发出之前,法院可随时发出在该案中公正的暂时禁止令或限制令。
第五条 依据本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尚在审理中时,若该案的公正判决需其它人出庭时,不管其它人是否居住在该法院所在区内,法院都可将其传讯。传票由法院执行官送达。
第六条 依据本法第一条的契约,联合、共谋所拥有的财产,若正由一州运往另一州,或运往国外时,将予以没收,收归国有,并可予以扣押及没收,其程序与没收、扣押违法运入美国财产的程序相同。
第七条 本法不适用于涉及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出了进口贸易或进口商业)的行为,除非
如本法仅因(1)(B)适用于该行为,则本法仅为对美国出口业务的损害适用于该行为。
第八条 本法提到的“人”,应被视为包括依据美国联邦法律、州法、本地法或外国法律成立的,经上述法律的核准的现存公司及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