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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号准则适用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的会计处理和揭示。
2.下列事项,可能产生或有事项,但是不包括在本号准则的范围之内:
(2)退休金计划下的付款责任(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退休金费用”);
(3)因长期租赁合同产生的承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
(4)所得税(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或有事项,是指这样的一种状况或情况,其最终结果是收益或亏损,并且只有在一项或若干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发生或不发生时才能予以证实。
资产负债表以后发生的事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之间发生的有利和不利的事项,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事项:
(1)为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2)能够说明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状况的事项。
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或有事项一词,仅限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或情况,并且其财务影响将由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的未来事项所决定。许多这样的状况或情况,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基本会计概念,在财务报表上反映为应计项目。
5.在财务报表中,对企业正在进行和经常发生的许多活动需要作出估计。虽然确定财务报表所呈报的金额的程序是相似的,但估计所涉及的事实本身并不产生那种作为或有事项的特点的不确定性。例如,采用估计的使用年限来确定折旧这一事实,并不使折旧成为或有事项。资产使用年限的最后终止,并不是不确定的。另外,因接受劳务而产生的付款金额,也不是第3段所定义的或有事项,尽管该金额可能是估计的,但发生这些债务的事实却是确定无疑的。
6.与未来事项有关的不确定性可用结果的一个变动范围来表。这种变动范围可以表现为用数字表示的概率,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准确程度不能以现有资料加以证明。这种结果的变动范围也可以用一般的文字叙述方法来反映,即使用从“可能发生”到“可能性极小”这一范围内的术语。
7.对或有事项的结果及其财务影响的估计,需要通过企业管理当局的判断来确定。这种判断应以截至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为止可以取得的资料为依据,并且应该包括对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各种事项的检查,这些事项可以参考同类业务的经验。有时也可参考独立专家的报告。
8.在下列情况下,或有损失的金额应确认为费用和负债:
(1)未来事项可能证实,即使在考虑了有关的可能可以收回的金额后,在资产负债表日某项资产可能已遭毁损,或者某项负债可能已经发生;
(2)可以对所产生的损失的金额作合理的估计。
9.如果第8段的其中一个条件不能满足,除非产生损失的可能性极小,否则,应在财务报表中揭示或有损失的存在。
10.一项或有损失的会计处理,取决于或有事项的预期结果。如果一项或有事项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那么,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这种损失是稳健的做法。
11.财务报表中所确认的或有损失的金额,可以根据或有事项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的有关资料来进行估计。应在这一范围内按损失的最优估计值予以确认。如果在此范围内没有金额可以代表较好的估计值,至少应确认此范围内的最小金额。如果损失可能超过所确认的金额,应揭示任何新增加的损失风险。
12.在估计或有损失的金额时,如果出现矛盾或证据不足,应对或有事项的存在和性质予以揭示。
13.由于或有负债可以与向对方或第三者提出的有关赔偿相抵消,企业的潜在损失因此可能降低或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应先考虑可能可以收回的赔偿金额,再确定确认为费用的金额。
14.对于担保事项和因贴现汇票而承担的义务以及由企业承担的其他类似义务,尽管企业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极小,但通常应在财务报表中以附注的方式揭示其存在和金额。
15.为一般或非特定的经营风险计提的金额,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和情况无关,因而不能作为或有事项的准备。
16.或有利得不应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为收人或资产。如果该项利得有可能实现,应揭示或有利得的存在。
17.或有利得不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因为这可能导致将永远不会实现的收入得到确认。但当利得的实现基本可以肯定时,那么这种利得已不是或有事项,确认这项利得是恰当的。
18.在揭示时,应避免对实现的可能性产生误导,这一点至关重要。
19.在财务报表中,或有事项被记载的金额是以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可以取得的资料为依据的。对于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如果可以表明在资产负债表日某项资产可能已遭毁损,或者某项负债可能已经发生,应在认定或有事项和确定计人财务报表的或有事项的金额时加以考虑。
20.在有些情况下,每一项或有事项均可以分别认定。在确认或有事项的金额时,应考虑每一事项的特殊情况。一项对企业的巨额法律索赔要求,就可能代表了这样一种或有事项。企业管理当局在评估这种或有事项时,应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在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该索赔的进展情况,法律专家或其他顾问的意见,企业对类似案件的经验,以及其他企业在类似情况下的经验等。
21.如果造成某项个别交易的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是大量类似业务所共同的,就无需逐一确定或有事项的金额,而可队以同类业务为基础来确定。这类或有事项的例子有产品的售后锦养和应收帐款预计无法收回的部分。这类费用通常频繁发生,虽然无法认定可能造成损失的具体交易,但可以凭经验较合理地估计负债或损失的金额。将这些费用按应计制处理,使它们能在有关交易发生的相同会计期间被加以确认。
22.当需要根据本号准则第9段和第16段的要求进行揭示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或有事项的性质;
(2)可能影响未来结果的不确定因素;
(3)对财务影响的估计或对无法作出这类估计的情况的说明。
23.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可能表明需要对资产和负债作出调整,或需要作出揭示。
24.批准公布财务报表所涉及的程序,随着管理结构以及编制和完成财务报表的程序的不同而不同,但批准公布的日期一般是指批准报表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
25.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可以提供新证据,帮助估计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有关的金额,或者能够表明持续经营的假定对垄断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不再适用时,这时应对资产和负债作出调整。
26.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的某些事项,能够对确定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有关的金额提供新的资料,因而需要调整资产和负债。例如,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某客户破产,证实应收帐款无法收回,就应对此损失作出调整。
27.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还可能表明整个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不再是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恶化,可能表明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要考虑使用持续经营的假设是否恰当。
28.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有些事项,虽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资产和负债状况,但它们是如此重要,以致不作出揭示将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估价和决策的能力。对于这些项目,虽不应调整资产和负债,但应予以揭示。
29.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如果这类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无关,就不应调整资产和负债。例如,在资产负债表日与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之间,发生了投资市价的下跌。这种市价的下跌一般与资产负债表日的投资状况无关,只是反映以后期间发生的情况。但是,如果以后时期发生的事项表明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和负债状况已发生了特殊变化,一般要求对这些事项作出揭示。例如,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一座主要的生产厂房被火烧毁。
30.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并表明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出现的情况的某些事项,假如不对其加以揭示,将会影响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作出正确估价和决策的能力,则应加以揭示。例如,对另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31.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但在财务报表批准日之前提议和宣布发放的财务报表所属期间的胜利,应加以调整,或加以揭示。
32.有些事项虽然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但由于法律的规定,或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有时需要在财务报表上加以反映。在有些国家,这些特殊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财务报表所属期间的股利金额。
33.如果按本号准则第28段要求,需要披露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的事项,应提供下列资料:
(1)事项的性质;
(2)对财务影响的估计,或对无法作出这种估计的情况的说明。
34.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8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国际会计准则 | 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 第2号-存货 | 第3号-业务合并 | 第4号-折旧会计 | 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
第6号-价格变动在会计上的反映 | 第7号-现金流量表 | 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 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 | 第1O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 第11号-建筑合同 |
第12号-所得税会计 | 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 | 第14号-分部报告 | 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 | 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 第17号-租赁 |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 第19号-退休金费用 | 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 | 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 第22号-企业合并 | 第23号-借款费用 |
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 | 第25号-投资会计 | 第26号-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 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 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 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
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 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 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 | 第33号-每股收益 | 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 第35号-中止经营 |
第36号-资产减值 | 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 第38号-无形资产 | 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 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 第41号-农业 |
备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27号和第28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被于1998年发布或修订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5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