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目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的行为,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为了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 外部专家应当对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在以下方面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一)特定资产的评估;
(二)工程项目的评估;
(四)信息技术问题;
(五)衍生金融工具问题;
(六)舞弊及安全问题;
(七)法律问题;
(八)风险管理问题;
(九)其他。
第八条 外部专家可由内部审计机构从组织外部聘请,也可在组织内部指派。
第九条 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评价,考虑以下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一)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二)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重要人员是否存在私人关系;
(三)外部专家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专业关系;
(四)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第十条 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 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与外部专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部专家服务的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
(二)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
(三)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外部专家的情形;
(四)外部专家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对保密性的要求;
(七)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评价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外部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
(二)外部专家所用资料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 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时,如果有必要,应该在审计报告中提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专家服务评价后,如果认为其服务的结果无法形成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且无法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时,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具体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