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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工作,有效利用外部审计成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是指由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需要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审计效率时,应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五条 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适当的标准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客观的评价,合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
第六条 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可以按照评价准备、评价实施和评价报告三个阶段进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挑选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八条 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之前,内部审计机构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评价活动的必要性;
(二)评价活动的可行性;
(三)评价活动预期结果的有效性。
第九条 在决定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后,内部审计机构应编制适当的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价目的;
(二)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评价的主要内容与步骤;
(四)评价的依据;
(五)评价工作的主要方法;
(六)评价人员的分工。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取得反映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详细了解外部审计所采用的审计准则及其在执业过程中与组织之间协调的情况。
第十二条 如果有必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与外部审计机构就评价事项进行适当的沟通。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二)外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外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谨慎性;
(四)外部审计机构的信誉;
(五)外部审计所用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
(六)外部审计所用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七)外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与内部审计机构要求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内部审计活动的差异。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可以采用审核、观察、询问等一般方法以及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的特殊方法。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评价工作过程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在形成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结论之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征求组织内部有关部门与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应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价报告的名称;
(二)被评价外部审计组织的名称;
(三)评价目的;
(四)评价的主要内容;
(五)评价结果;
(六)评价报告编制的时间。
第十九条 编制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报告,应当做到客观、清晰、及时。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